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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
第 二 題

📖 題組:
債權人甲、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,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,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。嗣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。試問:
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,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,僅甲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,乙並未聲請,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?(1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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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法「合併執行程序中各債權人地位獨立性」及「延緩執行視為撤回之適用對象」的理解。解題時應先指出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各債權人地位獨立之原則,接著引用同法第10條第3項,分析該「視為撤回」之失權制裁僅適用於「同意或聲請延緩執行」之債權人,進而推導出未聲請延緩之債權人不生視為撤回效果之結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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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合併執行程序中,未聲請且未同意延緩執行之債權人,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「視為撤回」之規定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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