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三等申論題
113年
[公證人] 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
第 二 題
📖 題組:
債權人甲、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,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,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。嗣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。試問:
債權人甲、乙分別持不同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丙所有之 A 屋,經執行法院合併其執行程序,債權人丁則持執行名義參與分配。嗣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。試問:
嗣於延緩期間屆滿後,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,僅甲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,乙並未聲請,則乙是否生視為撤回強制執行聲請之效果?(15 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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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強制執行法「合併執行程序中各債權人地位獨立性」及「延緩執行視為撤回之適用對象」的理解。解題時應先指出強制執行法第33條合併執行各債權人地位獨立之原則,接著引用同法第10條第3項,分析該「視為撤回」之失權制裁僅適用於「同意或聲請延緩執行」之債權人,進而推導出未聲請延緩之債權人不生視為撤回效果之結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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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合併執行程序中,未聲請且未同意延緩執行之債權人,是否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2項「視為撤回」之規定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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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併執行與視為撤回
💡 合併執行中債權人地位獨立,未同意延緩者不適用視為撤回規定。
| 比較維度 | 聲請/同意延緩者 (甲) | VS | 未聲請/同意延緩者 (乙) |
|---|---|---|---|
| 程序義務 | 期滿10日內須聲請續行 | — | 無聲請續行之義務 |
| 未聲請之效果 | 視為撤回執行聲請 | — | 執行程序仍繼續存續 |
| 法律性質 | 負擔延緩程序之制裁 | — | 維持執行程序獨立性 |
💬視為撤回之制裁僅適用於主動造成程序久懸(聲請延緩)之債權人。